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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牧场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的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支持沿海省份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海洋牧场建设,促进现代渔业转型升级,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区位优势、海域生态类型、渔业资源特点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规划适宜开展海洋牧场建设的海域滩涂,合理确定海洋牧场建设区域、类型和规模,统筹安排好海洋牧场建设空间布局。    

立足渔业,生态优先。把保护和修复渔业资源作为海洋牧场建设的根本任务。统筹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水产品产出、休闲渔业发展等各项功能,重点发展养护型海洋牧场。    

创新机制,多元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科技支撑,规范管理。健全海洋牧场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创新监测技术和手段,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和综合考评体系,提高海洋牧场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水平,在沿海地区建设一批区域代表性强、生态功能突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设条件和任务

(一)建设条件。申请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农办渔﹝2019﹞29号)规定的条件,根据选址科学合理、自然条件适宜、功能定位明确、工作基础较好、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

(二)重点任务。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建设任务。

1. 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方。

2. 修复海洋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海藻场(海草床)不少于18公顷或珊瑚移植3.5万株以上。

3. 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管理维护平台和监测维护等设施设备建设。海底实时在线监测系统1套,管理维护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1套。

4. 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护机制。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遴选。在统筹考虑基础条件、项目实施、工作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年度分省份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指标。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年度申报指标数量,严格审核把关,综合考虑工作基础、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确定申报名单,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评审、择优遴选、公开公示,确定并公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

(二)项目实施。各地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组织任务实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加强本地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实施情况的调度监测和指导督促,保障各项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三)项目验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验收。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适时组织核查,经审核通过后拨付剩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对未能如期通过验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连续两年未能通过验收的,不再安排剩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并视情扣回前期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四)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补,原则上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确定奖补金额。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分年度补助的方式,原则上分年度安排。第一年对确定创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仅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已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用于支持人工鱼礁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70%,用于修复海底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的资金不得高于15%,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不得高于15%。对没有海藻、海草、珊瑚等种(移)植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资金不高于补助资金的30%。

(五)激励机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项目实行激励机制,将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成效、验收情况等与各地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申报指标相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形成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组织做好政策宣传、项目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明确奖补政策和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切实提升海洋牧场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档案管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核算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做好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及合同、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及验收、项目财务等相关资料要全部留存归档。在人工鱼礁、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礁)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施工建设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以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声学水下勘测资料。

(三)严格项目验收。各地要加强项目验收监管,严格项目验收标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项目要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工程质量要由具备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检测报告,人工鱼礁水下勘测报告须由具备海洋工程勘查或海洋测绘甲级资质单位出具。水下监测系统须通过互联网在线连续观测水下鱼礁区域情况,并接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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