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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生产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充分运用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切实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目标
自2021年起,按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安排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并严格控制补贴力度。通过从严实施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扣减力度,严厉打击不服从防台指令、关闭AIS通导设备、海上非法交易、跨海区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支持引导渔船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减少高强度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压力;鼓励倡导渔民开展负责任捕捞,加快推动船位监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等管理制度措施落地,进一步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三、补贴方式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先生产作业后补贴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我省将2021年设为过渡期,2020年的补贴沿用2019年的补贴标准和资金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各地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和要求发放补贴。
按照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长和作业类型,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同时,以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为依据进行补贴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船位监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四、补贴对象
五、补贴标准
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补贴标准上限。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见附件1)。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不存在扣减补贴情形的,直接按照补贴标准上限发放补贴。
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我省国内海洋渔船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补贴核算标准。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比重各占50%。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经海上执法、船位数据比对等方式,查实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经实际休渔渔港所在地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批准不回船籍港休渔的情况除外),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负责任捕捞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我省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5项,包括船位监测、海洋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各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20%。我省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2项,包括船位监测、海洋动物保护,各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
(1)以下情形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上一年度内,因电毒炸鱼、使用禁用渔具、跨海区作业、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措施、非法载客、非法交易渔获物和擅自关闭、破坏安全通导设备、改变作业类型、违反作业场所规定、未配备适任船员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抗拒渔业资源执法检查被立案查处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涉及捕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累计违法违规5次以上的。
(2)船位监测。海洋捕捞渔船按时提报船位监控信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不按时提报船位监控信息,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等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该部分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渔船经进出港报告系统确认回港的,关闭船位监测设备不在处罚范围内。
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报告船位时,渔船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3)海洋动物保护。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该部分补贴。
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补贴。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4)进出港报告。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严格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给予该部分补贴。
经实船核查、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查实未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或填写不真实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该部分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5)渔捞日志。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填写并提交渔捞日志,如实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渔获物、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的,给予该部分补贴。
渔船在返港后未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渔业组织提交渔捞日志的,或者填写渔捞日志不真实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该部分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6)定港上岸。自2022年开始,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船长12米以上)在已公布的“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中载明的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定港上岸制度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该部分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3.其他要求
(1)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备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对补贴年度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部分月度未达到限制使用船龄标准的,以执行月度数占比计入,对起、止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入。休渔前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不享受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5)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根据上一年度伏季休渔执行和负责任捕捞情况,以执行月度数占比为标准,等比例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起、止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入。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港澳流动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六、组织实施方式
2022年发放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参照以下方式进行,另行发文通知。从2023年开始,组织实施方式时间节点按照以下进行。
(一)组织申报和初审(每年3月1日至6月5日)。
1.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2022年申请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期到2023年2月28日截止;2023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上一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期。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上一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填报《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见附件2)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初审无误后,将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汇总报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流动渔船入会地县级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组织港澳流动渔船补贴申报单位填报《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并进行初审。不设县级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的地区,由市级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结合实际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将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汇总报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港澳流动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的渔船信息按其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的信息填写,其中船名填写内地船名,船籍港填写入会港。
3.申报单位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复核、公示(每年6月6日至7月15日)。
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港澳流动渔船入会地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报送的补贴申报材料,核查海洋捕捞渔船持证情况,证书年审情况,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等方面的数据记录,以及申报对象上一年度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措施情况。
核查无误后,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标准及扣减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县(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情况公示表》(见附件3)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县(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发放。
另外,中山、东莞两市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参照上述程序和内容进行复核、公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发放。
(三)资金发放(7月16日至8月31日)。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公示后的统计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或渔业企业的实名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通知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资金下达年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总结(9月1日至9月30日)。
收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的通知后,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并会同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将总结材料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参照附件4格式,附上《全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
另外,中山、东莞两市(不设县、乡的地区),由村(社区)承担本方案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镇农业部门承担本方案中“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镇农业部门组织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本方案要求复核申报材料、测算、公示后,填写《县(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发放,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镇需求下达资金到镇财政分局,由镇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方案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负责任国家形象,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渔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及时发放到位。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渔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年度补贴发放完成后,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全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项目进行渔船数量5%比例的抽样审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众号、横幅、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国库船)(含港澳流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合法有效。其中,港澳流动渔船包含港澳证书和内地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为香港流动渔船应当持有《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和《验船证明书》(香港拥有权登记号以字母“P”开头的小型舢舨渔船不需要提供《验船证明书》),澳门流动渔船应当持有《船舶登记凭证》和《适航证书》。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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